法官要廉洁,何需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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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07 00:12:22
法官要廉洁,何需做承诺
□孙壮
上个星期,越城区人民法院向社会作出“十二个不准”的承诺。具体包括“法官不准接受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法官不准接受由律师出资邀请的各种休闲娱乐、健身美容和旅游度假活动”等等(见4月30日《天天商报》07版)。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主动承诺不做什么,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总是件好事情。然而纵观该法院所作承诺,这些承诺似乎并无必要。
所谓一诺千金。承诺总是郑重其事的,承诺事项往往是难以做到的,至少是本来不一定要做到的事情。作为法官,是否可以“接受律师出资装修住宅”?像这样一个问题,不必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任何人只需凭直觉和常识,就能感知这是不可行的。现在房价高,装修也不便宜,最少也要几万,多则十余万、几十万,天天坐在国徽下面断案的法官,难道不知道这是什么性质吗?有必要大张旗鼓、煞有介事地做出承诺,说句“不准”吗?
法院承诺中,还有什么“不准接受由律师出资邀请的各种休闲娱乐、健身美容和旅游度假活动”、“不准向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收取礼品、礼金”,等等,所有这些,只是金额大小问题,性质都是一样。所谓的承诺,都是任何一个法官义不容辞应该做到的事情!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人们对此寄予很高的厚望。司法公正需要法官清正廉洁,这不仅是大家的期望,也是我国《法官法》着墨甚多的内容。近年来,个别法官知法犯法,最后角色倒置走被告席,法官整体形象严重损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越城区法院能够严格自律做出承诺,初衷自然是好的。但是,要想严管法官,关键不在于做什么承诺,事实上,在没有相应配套机制下,有些法官利用职权违背院方承诺,别人又能怎么办呢?对于律师而言,自己承办的案子还在法官手里,今后还要常打交道,识时务者为俊杰,虽然彼此都是法律专家,但是心照不宣你情我愿,登在报上的承诺又能起到多大的约束力呢?
任何一个单位,要管好下属,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而不在于对外宣誓承诺什么。法官要廉洁,上有国法,下有纪律,法院明察秋毫严格执行就是了。如果非要向公众表明态度的话,不妨公布几项内部处理决定,这比多少个“不准”的承诺要来得更有说服力。 2008年5月4日
新闻来源:
http://www.shaoxing.com.cn/news/content/2008-04/30/content_285921.htm
不与律师称兄道弟不为律师介绍业务
越城区法院出台出“十二个不准”,接受全市律师监督
www.shaoxing.com.cn 绍兴网 2008-04-30 08:12
“法官不准与律师称兄道弟;法官不准为律师介绍业务……”昨天,越城区法院通过本报向市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公开作出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十二个不准”承诺。这也意味着今后越城法院的法官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上都要有所约束。
据介绍,这“十二个不准”承诺是指:法官不准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案件等法律服务业务;法官不准接受律师的宴请;法官不准接受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法官不准接受由律师出资邀请的各种休闲娱乐、健身美容和旅游度假活动;法官不准向律师报销任何费用;法官不准向律师借款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及其他物品;法官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收取礼品、礼金;法官不准向律师索取或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法官不准向律师透露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及其他审判机密;法官不准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法官不准与律师称兄道弟;法官不准在诉讼活动中诋毁律师。
上述承诺适用越城区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
业内人士称,“十二个不准”承诺如果能够实行到位,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也将更好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并对建设法治绍兴、和谐绍兴将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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