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名不副实的背后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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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3-31 22:45:04
/ 个人分类:经济
滞纳金名不副实的背后是利益
□孙壮
公安部取消天价滞纳金,这种人性化的做法,迎来一片掌声。人们转而又想,日常水、电、气及通信费之类的相关滞纳金,是否也可以处理得更加人性化一点。事实上,在这些领域,企业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是值得质疑的,而质疑的结果将影响你缴纳费用的多少。
滞纳金,系行政法范畴的一个概念,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收取往往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水、电、气还是各类通讯设施的使用,用户与相关单位都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与行政法无关。如果用户没有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即属于违约,应该依照合同法缴纳违约金,而非滞纳金。对此,我国《合同法》专设一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里面明确规定,用户逾期不交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现在一些垄断企业依然延用滞纳金一说,这里有一个历史的惯性。在计划经济时代,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于是便有了“滞纳金”一说。目前,这些单位的属性已转变成为企业,不再具有行政职能。他们理应废除滞纳金一说。从高层情况来看,“滞”改“违”态度也是明朗的。1999年的《合同法》是一个明证,此外建设部在2005年的一则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废除原来“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提出应当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尽管如此,不少垄断企业依然抱着“滞纳金”不放。他们这样做,问题本质不在于简单的名分问题,而是因为滞纳金与违约金在征收标准上、征收方式上有显著的差别。
作为行政处罚的手段的滞纳金,征收标准是由征收方单方面确定的,一般来说相对较高。而违约金存在于合同关系之中,必须是由双方平等协商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计算。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是每天本金的万分之二,而一些垄断企业实行的滞纳金一般在每天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不等,两者相距在10倍至25倍之间!所以,名分的背后是利益。
此外,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手段,你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违约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因此数额不能过高。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弄清了这一些,我们终于可以拭亮眼睛,明白滞纳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区别。更重要的是,面对一些垄断企业开出的天价滞纳金,作为用户你不必哀恳他们能否人性化一些,能否适当减收一些。这个时候,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他们讨要一个公道。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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